2023.06.01
新利·体育(中国)在线官方网站管理有限公司税收法规更新汇编(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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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期总第16期



2023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一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341亿元,同比增长0.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7603亿元,同比下降4.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34738亿元,同比增长5%。全国税收收入51707亿元,同比下降1.4%;非税收入10634亿元,同比增长10.9%。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21577亿元,同比增长12.2%。 

  2.国内消费税4645亿元,同比下降22.2%。 

  3.企业所得税11668亿元,同比增长9.3%。 

  4.个人所得税4440亿元,同比下降4.4%。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4579亿元,同比下降14.4%。关税620亿元,同比下降19.9%。 

  6.出口退税5531亿元,同比增长11.3%。 

  7.城市维护建设税1493亿元,同比下降6.3%。 

  8.车辆购置税633亿元,同比下降23.3%。 

  9.印花税1060亿元,同比下降32.5%。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504亿元,同比下降52.8%。 

  10.资源税905亿元,同比下降12.3%。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1614亿元,同比增长2.1%;土地增值税1801亿元,同比下降18.7%;房产税869亿元,同比增长23.1%;耕地占用税411亿元,同比下降5.5%;城镇土地使用税551亿元,同比增长18.6%。 

  12.环境保护税53亿元,同比下降8.5%。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320亿元,同比增长4.4%。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一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7915亿元,同比增长6.8%。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7240亿元,同比增长6.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675亿元,同比增长6.9%。 

  主要支出科目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10178亿元,同比增长4.1%。 

  2.科学技术支出2021亿元,同比增长9.4%。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777亿元,同比下降2.7%。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256亿元,同比增长9.6%。 

  5.卫生健康支出6420亿元,同比增长12.2%。 

  6.节能环保支出1263亿元,同比下降2.4%。 

  7.城乡社区支出5006亿元,同比增长1.8%。 

  8.农林水支出4571亿元,同比增长10.9%。 

  9.交通运输支出3247亿元,同比下降0.4%。 

  10.债务付息支出2309亿元,同比增长15.9%。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一季度,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0825亿元,同比下降21.8%。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905亿元,同比增长6.1%;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9920亿元,同比下降23.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728亿元,同比下降27%。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一季度,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1066亿元,同比下降15%。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250亿元,同比下降1.4%;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0816亿元,同比下降15.2%,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12800亿元,同比下降17.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延续和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

2.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

3.结合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介,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4.对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跟踪评估,深入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适时研提优化完善建议。

5.深入开展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并进一步扩大推送范围,优化推送模式,提升红利账单信息化核验水平,拓展推送渠道,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

二、重点服务提档

6.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7.组织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

8.联合全国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9.确保2023年全年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之内,进一步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支持外贸平稳发展。

10.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结合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全方位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通过“走流程听建议”等方式,大兴调查研究,全面收集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及时处理、研究、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有力有效,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

12.深化运用税收大数据,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在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服务等方面的潜在需求,探索开展个性化、集合式推送和纳税信用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及时防范失信风险、纠正失信行为,促进税法遵从。

四、便捷办理提质

13.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14.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

15.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16.主动提示提醒并及时为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办理一季度已缴费款退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7.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的地区,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加快退抵税审核,提高退抵税效率。

18.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税费线上办理渠道,利用税务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掌上服务,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加强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20.深入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逐步减少纳税人签收纸质文书的情形,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延续优化的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尽心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二、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5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我单位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你单位符合上述物流企业的条件,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我单位是一家仓储企业,自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用于存放玉米种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5号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你单位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五、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城南和城北各建有一处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钢材、水泥等工业原材料,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5号公告,“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才能享受优惠。

你单位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符合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六、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占地9000平方米,自有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其中,仓房占地65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我公司可以享受优惠的面积有多少?

答:根据5号公告,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仓房6500平方米用地,以及道路、装卸搬运区域1500平方米用地,属于政策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八、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5元人民币。2023年我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5号公告,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202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50%)=8000×5×(1-50%)=20000元。

九、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答:5号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在本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十、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可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但需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